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粮交会”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营造我市良好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经营者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合理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要合理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过高定价。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以醒目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

各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行业经营者,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在消费者已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杜绝以无房间或升级房型为由坐地涨价。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及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