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和运用,完善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能,根据《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沈市监发〔2025〕14号)和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商标赋能 品牌强基”三年行动(2025—2027年)实施方案》(辽知办发〔2025〕2号)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开展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此次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坚持按照确需加强保护,注重社会效益,严控规模数量,逐年分批推进的原则。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无不适宜纳入保护名录相关情形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申请纳入全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2.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
3.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注册商标;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知晓程度的注册商标;
5.其他确需加强保护的商标。
二、申报数量
各区、县(市)局应在商标专用权人自主申报和行业推荐的基础上,经初步审核,择优上报,每个商标专用权人可申报1件商标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申报材料
1.《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附件1);
2.商标专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商标价值较高,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等符合申报范围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所获相关荣誉、奖项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并装订成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含公章的材料扫描为PDF格式,或使用电子印章)。
采取推荐方式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请人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市)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包括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为便于后续服务,申请人需同时报送《商标管理使用问题需求调查问卷》(附件2)。
2.有关区、县(市)局应及时组织审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法院裁决逾期未履行的,不予申报。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有关区、县(市)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纳入保护名录。
3.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有关区、县(市)局应于8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区、县(市)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处。
附件:1.沈阳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表
2.商标管理使用问题需求调查问卷
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