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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措施,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定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经营案

2025年2月6日,辽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辽中区静湖小区对过有一家做烤鸭,无证。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生产经营烤鸭,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在沈阳市铁西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速冻鸭,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5日开始,用烤鸭炉将上述速冻鸭烤熟后销售。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法库县秀水河镇秀水河村继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1日,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法库县秀水河镇秀水河村继伟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该商店食品销售区域在售的2袋“香酥脆枣”(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提供2025年2月10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酥脆枣”微信收款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新民市晶晶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案

2025年5月29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橙子经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 年5月29日购进上述批次橙子,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广大市民朋友可通过举报电话024-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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