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国庆”、“中秋”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舒心出行、放心消费的节日市场环境,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全市相关市场经营者“文明服务、诚信经营、热情宠客”,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明码标价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规范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行为
(一)住宿行业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各宾馆酒店经营者要积极履行承诺、守约经营。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事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三)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政策。景区经营者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维护市场秩序
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节日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维护切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