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多个频道违法发布“五脏健康操”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二:某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发布“黄精颗粒”食品专题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辽宁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辽宁某媒体委托发布药品广告时,对 “鹿仙草”“灯盏花”“参茸蛤蚧丸”“苏合香” 等药品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宣称可治疗神经官能症、心脑血管症、糖尿病并发症、半身不遂等病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直播间发布“某某美白祛斑面膜”直播中,含有“断黑不返黑”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以为使用效果永久不反黑,并在直播时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减肥功效表示断言或保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五:齐某代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广告代言人通过某平台直播销售产品时,对其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推荐和证明,且针对美白面膜商品使用“断黑不返黑”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以为使用效果永久不反黑的误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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