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3·15”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某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多个频道违法发布“五脏健康操”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多次被处罚,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二:某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发布“黄精颗粒”食品专题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辽宁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辽宁某媒体委托发布药品广告时,对 “鹿仙草”“灯盏花”“参茸蛤蚧丸”“苏合香” 等药品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宣称可治疗神经官能症、心脑血管症、糖尿病并发症、半身不遂等病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四:沈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直播间发布“某某美白祛斑面膜”直播中,含有“断黑不返黑”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以为使用效果永久不反黑,并在直播时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减肥功效表示断言或保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五:齐某代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广告代言人通过某平台直播销售产品时,对其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推荐和证明,且针对美白面膜商品使用“断黑不返黑”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内容,容易造成消费者以为使用效果永久不反黑的误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