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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沈阳市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广告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广告宣传中 “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误导性标注”“弱化法定提示” 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及广告代言人严格遵照执行,全面落实广告提示性用语真实准确、显著清晰、完整规范、禁止误导等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我局将组织开展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

2026年4月20日



沈阳市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指引

为规范全市广告市场秩序,防范广告宣传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误导性标注”“弱化法定提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广发〔2026〕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合规原则

(一)真实准确原则:广告提示性用语必须与商品或服务实际情况一致,不得虚假、夸大、引人误解,不得通过提示用语否定、推翻主宣传核心内容。

(二)显著清晰原则:所有提示性信息(含法定提示、限制条件、免责说明等)必须显著标注、清晰可辨,普通消费者在正常浏览、收听条件下可轻易注意、看清、听懂。

(三)完整规范原则:法定提示用语必须完整、准确、原样标注,不得删减、篡改、模糊化;非法定提示用语不得规避法律责任、隐瞒关键风险。

(四)禁止误导原则:严禁“大字突出卖点、小字隐藏不利信息”,严禁以提示用语为虚假宣传“免责”,严禁弱化、淡化、遮挡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

二、重点领域提示性用语注意事项

(一)药品广告

非处方药:必须显著标明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标注要求:字体合理比例,颜色与背景对比强烈,位置醒目(如标题下方、产品旁),不得遮挡、淡化、闪放过快。

(二)医疗器械广告

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必须显著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含禁忌/注意事项:必须显著标明 “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标注要求:同药品广告,不得使用过小字体、浅色、隐蔽位置。

(三)保健食品广告

必须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

标注要求:清晰醒目,不得与主文案混淆、弱化。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必须显著标明 “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标注要求:同保健食品,不得模糊、删减、遮挡。

(五)互联网广告

所有商业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

短视频、直播、探店、生活分享类内容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属于商业广告,必须显著标注“广告”。

AI生成式广告:使用AI虚构人物或他人合成形象推荐的,必须显著标注“AI生成”;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AI形象。

三、其他提示性用语注意事项

(一)禁止“误导性大小字”

1.主宣传语与小字提示不得矛盾、冲突、实质性修正。

如:禁止大字宣称“全网最低价”,小字标注“限特定型号”。

禁止大字宣称“100%有效”,小字标注“仅为企业愿景”。

2. 小字提示仅限补充信息、解释条件、说明范围,不得用于“免责”虚假宣传。

(二)关键信息必须显著提示

促销广告:清晰标注优惠期限、门槛、赠品规格、数量、使用限制等信息。

技术产品(如手机、电脑、汽车等):性能实现的限制条件、适用场景、特殊配置要求必须显著提示。

服务广告(如旅游、房产、教育等):服务标准、退改规则、费用不含项、效果承诺限制必须清晰明示。

引证广告:广告中使用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统计数据、引用内容等引证信息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清晰标明信息出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地域界定、样本条件及统计口径;相关统计指标的行业、领域、地域界定,应当与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

(三)标注形式合规要求

字体:字体合理比例,不得使用超细、浅色、透明字体。

颜色:与背景高对比度,禁止使用相近色、渐变色隐藏。

视频:广告文字提示不得闪放过快或声音过小。

四、绝对化用语与引证提示规范

(一)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尖、全网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领先”等《广告法》禁止用语。

(二)引证内容提示:使用数据、调查、引用的,必须显著标明来源、时间、范围、限定条件。

(三)效果承诺提示:教育、培训、美容、养生等广告,不得对效果作保证性承诺。

五、重点整治违法违规情形

1.法定提示用语缺失、删减、篡改、弱化(如字体过小、颜色过浅、位置隐蔽)。

2.“大字虚假宣传、小字免责”,以提示用语掩盖虚假内容。

3. 促销或服务广告隐瞒门槛、限制、费用、期限等关键信息。

4. AI广告未标注AI生成、擅自使用他人AI形象。

5. 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以“种草”“分享”变相规避。

6.绝对化用语、虚假引证、不标明数据来源或条件。

六、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及广告代言人开展的各类广告活动。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将开展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专项整治,对屡犯、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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