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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化妆品经营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单位:

为引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了《沈阳市化妆品经营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参考。

附件:沈阳市化妆品经营合规指引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沈阳市化妆品经营合规指引


为引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适用于化妆品专卖店、大型商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洗浴场所、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等所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一、基本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

普通化妆品:除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编号规则

国产普通化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普通化妆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普通化妆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国产特殊化妆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特殊化妆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化妆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三、主体资质合规

化妆品经营者应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化妆品相关经营活动。

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清晰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应在店铺首页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四、进货查验合规

1.查验内容

直接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直接供货者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化妆品监管APP核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标签信息应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信息一致,儿童化妆品需额外查验小金盾标志。

2.记录要求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票据、台账、货物保持一致。

五、标签标注合规

1.强制标注内容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化妆品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2.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3.小规格产品(≤15g/15mL)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4.儿童化妆品专属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5.标签禁止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六、经营管理合规

1.贮存运输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场所保持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的设施。对临近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设专区管理并醒目标识,对过期产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置。

2.陈列管理

鼓励对经营场所内化妆品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如普通化妆品与特殊化妆品分开、儿童化妆品与成人化妆品分开等。销售儿童化妆品应设置儿童化妆品专区或专柜并有明显标识,确保儿童化妆品销售区域与其他化妆品及玩具区域明显区分。非在售化妆品不得放入经营区域。

3.销售与试用管理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试用装应明示名称、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仅供一次性使用的,拆封后不得回收再次使用;可重复试用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保障措施。

4.不良反应与召回处置

经营使用单位有义务收集并报告其经营使用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后,应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在15日内报告;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在3日内报告。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鼓励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鼓励较大规模、连锁经营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设立专门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6.美容美发、宾馆洗浴特别义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洗浴场所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不得自行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不得自行将大包装产品分装成小包装;如产品明确需稀释或复配使用的,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并提前告知消费者。

七、网络经营合规

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鼓励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展示其所经营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网络销售儿童化妆品的,应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同步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贮存运输、问题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报告等处置要求。

配合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境内服务商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八、广告宣传合规

化妆品广告真实、合法,不得违规宣传宣称。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

化妆品不得违规使用医疗用语。严禁医疗术语:药妆、药用、治疗、抗衰老等。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等及近似用语。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并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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