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沈阳营商环境,厘清普通消费维权与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边界,有效遏制批量恶意投诉举报挤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期,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多起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发起的批量同质化投诉依法作出终止调解、不予受理决定。
案例一: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批量高频投诉依法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王某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在快手平台某商家店铺购买一款精华油产品,商家宣传孕妇可适用,其应属于特殊化妆品,但商家售卖的为普通化妆品。王某据此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行为,要求商家给予高额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合研判
为精准确定投诉人行为性质、甄别真实消费维权诉求,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开展核查。经统计,自平台开通以来,王某累计发起各类投诉225件、举报187件,投诉举报涉及18个地区、292家企业,投诉举报数量庞大、发起频次集中,显著超出普通消费者维权合理区间,且王某长期针对化妆品批量下单、集中投诉,涉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多达162件,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个人日常生活使用、家庭消费等正常消费需求,牟利性特征突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逻辑;此外,王某投诉材料高度模板化,格式统一、同质化特征明显,核心诉求均为索要高额赔偿,并非解决消费纠纷,明显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经综合研判,王某的购买行为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
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浑南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本次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告知投诉人;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案例二: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某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9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武某某信函投诉,称辖区某食品厂“卤汁花生”配料表标注“辣椒”但实物无辣椒颗粒,涉嫌标签不实,要求退赔查处;7月1日又收其信函,投诉同厂“鹌鹑蛋”未标固形物含量。
综合研判
经查,武某某近一年在12315等平台投诉555件、举报529件,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0件、举报681件,其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瑕疵,举报材料文本模板化、仅换主体与品名。7月2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将“卤汁花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向武某某告知后,该局两次电话联系武某某,其接听后立即挂断,拒不配合核查,其在投诉举报信函内写有“本人电话未开通短信功能,请勿发送短信字样”,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维权逻辑。
经综合研判,武某某购买频次、投诉数量远超正常消费习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购买频率与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情形;投诉行为呈现短期内高频次、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对上述两次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事项核查后,举报问题不属实,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三: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对秦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至4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秦某针对辖区1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投诉举报,主要反映标签、包装、说明书及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投诉举报请求均为要求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通过电话方式调解,奖励投诉举报人,同时要求处理结果以书面邮寄告知。
综合研判
经查,秦某通过12315平台已累计投诉、举报共28次,要求进行调解和给予举报奖励及赔偿,牟利性目的明显。经综合研判,秦某存在多处异常情形:一是短期内大量集中投诉举报,3个月内投诉14次、举报14次,远远超出普通消费者维权范畴;二是存在重复投诉行为,集中锁定同品类食品企业,围绕单一瑕疵事由反复投诉举报;三是多次就同一企业、同一类产品反复提交投诉举报,且文书内容表述、投诉举报材料高度格式化。
经综合研判,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对秦某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线索中反映的食品标签、虚假宣传等问题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规制工作,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牟利性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健全信息共享、联合研判工作机制,精准区分正常消费维权与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从严遏制滥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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