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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质量安全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备案义务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二、严格落实贮存过程管控责任

(一)受托方(第三方冷库)义务

1.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2.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食品应离地离墙、分区分类存放,防止污染,严禁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冷藏库温度应保持在0℃~10℃,冷冻库温度应低于-18℃,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从其标示要求。

3.建立并落实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温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鼓励使用电子温度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和超温报警。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留存完整自查记录。

5.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委托方义务

1.向受托方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2.选择已备案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等资质证明文件。

3.建立受托方档案,定期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4.建立并落实·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确保食品从出厂(或采购)到入库贮存全链条温度可控、可追溯。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冷库义务

自有冷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出入库管理、温度监控、卫生管理、设备维护等制度,确保温度持续达标并如实记录。食品存放做到离地离墙、分区分类,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严格落实问题报告制度

受托方(第三方冷库)接受食品贮存委托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请全市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高度重视,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大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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