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就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作如下合规警示:
一、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规加价
电费收取原则:在每个计费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价格变化、电价、电费构成等情况。转供电主体要向终端用户公示电费分摊方案。
二、转供电主体要依法分摊电费,不得变相加价
转供电体用电由转供电主体用电、终端用户用电、公用部分用电及损耗共同构成。转供电主体依照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体分摊。
电费分摊原则:
1.转供电主体用电及公用电费收取原则。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必须单独回路装表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向终端用户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和停车场等用电费用,属于转供电主体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2.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转供电终端用户都已安装计量电量装置的,可按各计费周期内分表使用电量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终端用户分摊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分摊损耗电费
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到户电价×终端用户分表电量
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计费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总电费÷总表电量
分摊损耗电费=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总表电量
转供电体总损耗电费=到户电价×(总表电量-所有分表电量之和)
3.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体电费分摊原则。转供电终端用户未实现全部安装计量电量装置的,转供电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和转供电政策,在遵循基本原则前提下,制定电费公平分摊方案,经代表面积过半和人数过半的终端用户同意后,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按计费周期进行核算、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方案对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具有约束力。
三、转供电主体要承担社会责任,协助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
“转供电费码”是“网上国网”APP上的特色功能,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是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力度的创新手段。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请查询,及时应用。如发现存在违规加价,电力部门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农村土地与设施承包租赁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