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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3-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现发布第二期“生鲜灯”整治典型案例。

一、案例事实

2024年2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线索对沈阳市于洪区瑞**畜禽冷鲜肉门市部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仍在使用改变生鲜农产品颜色的灯具,违法事实成立。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监管人员正在协助更换照明设施

二、提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消费者如发现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违规使用“生鲜灯”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违规使用照明设备的检查力度,持续巩固整治成效,维护市场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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