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要求,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授权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运用转化、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调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落实知识产权交易政策,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
(十八)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九)依法办理药品口岸备案,负责向上级报告沈阳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情况;负责与沈阳海关、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和其他口岸城市联系协调药品进口备案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