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推动南六地区医药流通市场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南六地区基本情况
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药品经营企业擅自迁移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通知》(辽药管发﹝2000﹞62号)规定,沈阳南六及周边地区指和平区南京街以西、南八路以北、胜利大街以东、南四马路以南的区域,为整顿该地区药品经营秩序,在区域内实施禁止药品经营企业迁入等限制。
该地区曾经是沈阳乃至东北最大的药品、医疗器械集散地,初期由于个别经营者管理松懈,甚至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了大量假药劣药品流入市场,被国家医药主管部门于2002年列为国家药品重点监控地区。当年由省纠风办牵头,成立了由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南六联合执法队”,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沈阳南六地区药品经营秩序的意见》(辽纠办发﹝2002﹞4号),对南六医药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坚持只出不进原则,一律不得审批开办或迁入新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严格监管。
目前该地区共有药品批发企业8家;药品零售企业4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3家,其中三类经营企业123家,二类备案企业80家;医疗机构31家,其中一级综合医院2家,其余均为一级以下口腔诊所、中、西医门诊部。
二、放开南六地区医药企业审批限制情况
2007年专项整治结束后,原辽宁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推进沈阳南六地区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意见》(辽食药监市发﹝2007﹞172号),规定“加快促进沈阳南六地区企业结构优化。遵循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期,允许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现有药品批发企业迁入该地区。”经了解,省药监局放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及迁入南六地区审批限制后,因经营场地面积限制、车辆停放、货物装载、物流便利程度等原因,始终没有药品批发企业在南六地区开办或迁入。
近年来,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沈阳南六地区医药类企业新增审批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也曾于2019年发函,请示放开沈阳南六地区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审批限制等事宜。经多次沟通、汇报,并请示省药监局同意,我市于2020年1月1日起,放开了沈阳南六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限制。
接到您的提案后,我局第一时间与辽宁省药监局沟通汇报,请示,省药监为局明确答复,现阶段《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沈阳南六地区药品经营秩序的意见》(辽纠办发﹝2002﹞4号)为现行有效文件,沈阳南六地区药品零售审批依然遵照执行。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信息通信技术、快递物流体系飞速发展,销售模式从以往的到店洽谈、自提商品,逐步向电话联系、网络下单、物流配送的B2B、B2C模式转变。截至目前,我市共有零售药店6067家,其中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企业1951家,店均服务人口数量为1258人/店),远低于世卫组织建议的药店店均服务人口数量2500人/店(饱和标准)及我国药店店均服务人口数2262人/店。我市药店数量,能够满足居民用药需求。
目前,沈阳南六地区除药品零售企业存在准入限制外,开办、迁入药品批发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没有特殊审批限制,审批标准与我市其他地区一致。随着审批限制的逐步放开,该地区新增企业数量较多,但因房屋结构限制、经营成本、顾客群体等原因,多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及食药同源产品经营企业、中医诊所等,总体数量较多,但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原在南六地区经营的部分药品、器械批发企业考虑行业现状、自身发展需求、交通运输便利度、租金运营成本等原因,将经营场所或库房从南六地区迁往我市其他区域。虽然有关企业搬离了南六地区,但仍在我市经营,持续为我市医药经济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指导服务和政策宣传。通过“安全用药月”等活动载体,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食药同源产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的宣传讲解,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防范经营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政策咨询服务,解答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助力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是持续整治,引导企业程序守法经营。指导区县监管部门强化南六地区药品、器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经营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三是支持参茸保健药材、器械、药品企业健康发展。宣传新资源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医疗器械、药品网络销售的管理要求,引导相关经营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服务企业,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提升质量安全管理和经营质效。充分发挥现有平台网络作用,鼓励市场主办方、入驻企业,共建共享交易平台,针对东北土特产,打造特色品牌和特色经营模式,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聚集效应,增强南六地区健康产业辐射能力,促进南六地区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医药流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