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侠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生产日期标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标签作为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在售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都将直接影响食品的安全状况,因此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情况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目前,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执行标准中,对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标注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不够细致和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食品标签生产日期标注的监管。这种现状已经引起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标签生产日期的标注监管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显现良好效果: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开展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9年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的标注做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2019年底和2020年7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1.《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将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增设为“显著标注”内容,强制规定了标注位置和字体大小,并要求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
2.《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具体标注格式,增加了“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采用24小时制标注。
3.《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该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发布实施。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包括生产日期标注等内容在内的食品标签标注,让消费者能够看的更清楚、更明白,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安全。
二、沈阳市市场监管局一直将食品标签生产日期的标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
1.生产源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0〕42号)文件要求,组织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专项检查,通过智慧化监管平台组织全市1349家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对发现的13个问题限期整改。日常监管人员在年度风险分级监管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再次对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类别生产企业进行了全覆盖专项检查。
2.销售过程落实属地监管。我市对食品销售单位实施属地监管制度,并运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推行网格化智慧监管。对应标而未标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现象,已设置为网格化监管的重点检查项目,并列入禁止销售食品范畴。一经发现,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严格依法查处。
3.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与宣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期很快发布实施,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届时将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对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培训解读,并适时组织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宣贯,助推食品标识监管制度有效落实,提醒和督促沈阳市食品生产企业限时严格按照新规定对标签改版印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利用食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形式,利用市场监管官方网站、公众号和电视台等渠道加大食品标签相关知识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标签,关注食品标签,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等标签标注,确保食品安全。
综上,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的标注监管工作已经列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相关规章制度日趋完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加严监管措施,依法依规进一步规范企业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标注内容,使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保障沈城百姓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