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沈阳市和平区阿罗娃食品厂等19家企业行政处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产品抽检的成因
(1)2015年5月27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通知》明确提出:近年来,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等休闲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产值逐年上升,这类产品主要在中小学周边销售,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是主要消费群体。在总局组织的专项监测中,发现“辣条”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本着从严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实施许可,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在许可期满后予以调整。
(2)2017年10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爱德万甜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等6种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和食用范围的公告》[2017]8号公告中,明确将“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归属于“方便米面制品”。按照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的要求,将“调味面制品”列为较高风险产品,归为“方便食品”监督抽检和结果判定,并详细列明检验项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钠盐。
(3)2019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再次明确: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调味面制品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味面制品相关企业不合格报告的处理意见
2019年5月,湖南商会先后向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递交了提案建议所提及的相关诉求,省市场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专门请示国家总局,并给予了书面函复。总局意见是:地方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总局2015年发文确定将“辣条”归入方便食品,就应该执行这个标准,总局的抽检结果应当依法处理。省局处理意见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标准,从关注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也应严管。1、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的抽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抽检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商会或相关企业认为检验结果有问题,可以向总局或向检验机构反应。因此,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多次将企业和商会意见向省局进行反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一如既往的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