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医疗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关注。
一、关于非医疗机构实验室的审批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告知所审批的含有一、二级实验室机构的建议
要进一步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424号令(2018年修订)中定义的一级、二级实验室项目,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的表单,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组监督实验室按项目填报,待资质认定审批通过后,我们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加强后续监管。
二、关于非医疗机构实验室审批前告知机构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资质再授予其活动能力的资质的建议
要进一步加强受理审查工作。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申报时,如包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424号令(2018年修订)中定义的一级、二级实验室项目,我们将告之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卫生行政部门的备案不是CMA认证的前置审批条件。要求检测机构取得备案资质,再授予活动能力资质的做法缺少法律法规支持。
三、下步工作
1.严格审批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是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我局开展的许可审批工作。我们将严格执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检测资质认证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机构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审批质量。
2.开展能力验证,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我们将适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多个检验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现场盲样考核,对含有一、二级实验室的机构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帮助机构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3.加监督管理,规范机构检验检测行为
我们将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除了开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外,将鼓励通过多种渠道对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依法公示处罚信息,严格失信惩戒措施,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公布严重失信主体的“黑名单”,持续加大检验检测市场惩戒力度。
再次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