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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居民小区内经商办企业负面清单的建议(第049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居民小区内经商办企业负面清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客观分析了“住改商”以来造成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企业和业主多方面的利益。您提出的建议切合当前实际,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认真采纳,并按照您的建议,积极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制定清单

为规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注册登记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们按照您的建议,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并积极沟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为充分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促进大众创业,2020年3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6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其中第八条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20年4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省级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以上(含省级)规定的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梳理,初步形成《省级以上规定的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并下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1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会议,对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进行讨论。在会上,我局统筹考虑沈阳市城市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市场主体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对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内容提出了4方面改进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在此目录基础上,组织市级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进行梳理,提请市政府制定本地区负面清单,并细化管理措施或者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属地责任。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经营场所,不得纳入清单。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更新。

二、落实清单管理、明确管理职责

凡沈阳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均要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做到“一单尽列、单外不限”,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依法审查经营场所,正确高效履行登记职责。对不符合清单管理要求的经营场所,不予审批和登记;对清单之外的场所,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根据您的建议和省政府290号令规定,我们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负面清单事项规定的相关经营范围或区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以及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降低“商住”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企业租用“商住”开展经营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了调研,沈阳商住企业经营成本确实较高。一是用水价格较高。我市除特殊行业外的商业服务企业、一般工业企业等非居民用水价格为5.25元/吨,单价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5,仅低于长春、济南、宁波、西安四市,比副省级城市平均非居民用水价格高出16个百分点。二是天然气价格没有明显优势。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为3.63元/m³,在东北四市中,天然气单价比长春高,比大连、哈尔滨略低,较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三是采暖成本略高。我市居民非住宅供暖价格32元/㎡,而同处东北的长春、大连两市非住宅供暖基础价格均为31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市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均实行居民和非居民两种价格,主要考虑因素就是尽量减少居民的消费负担。我市在对供水、供气、供暖行业实施成本监审时,是将居民成本和非居民成本统一核算后,从而确定居民和非居民两种价格,也是考虑通过非居民价格对居民价格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单纯降低“商住”房产的用水、电、气、供暖价格,居民用水、电、气、供暖的价格就会相应提高,居民生活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将与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降低“商住”企业用能成本的同时保证居民利益。

要解决“住改商”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需常抓不懈。我们将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做好清单制定工作,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系统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感谢您对居民小区内经商办企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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