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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加强海产品监管确保百姓食品安全保护海产品从业者利益建议(第021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仲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产品监管确保百姓食品安全保护海产品从业者利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及核废水排海事件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从百姓利益出发,出台针对性措施,不断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疫政策和监管措施,保障百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对日本输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政策调整情况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2021年4月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禁止日本福岛县等12个都县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入华。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年,经过海关总署对放射性物质污染状况风险评估后,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对日本输华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进行调整,禁止的12个都县调整为10个(日本山梨、山形2个县解禁),要求日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范围调整为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为全面防范核污水排海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海关总署印发《公告(2023第103号)》,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二、严格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和销售要求

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进口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与海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不同时期入境检验检疫政策,不断加强进口食品监管,守牢百姓进口食用农产品安全防线。

1.严格进口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要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且产品信息准确。此外,采购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2023年8月24日后的水产品及食用水生动物除外)还需查验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其中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还应查验日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2.规范进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要求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要求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好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时限不少于6个月。

三、加强进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管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后,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日本进口食品监管的通知》,并在《沈阳市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表》中增加日本水产品检查项目,要求各区县(市)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加大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单位、学校食堂、日料店等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加强市场销售及储存进口水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查中如发现原产地为日本福岛县等10个都县的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或2023年8月24日后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政策执行以来,全市累计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3627家次、学校食堂2058家次、日料店816家次,未发现日本水产品销售行为。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在历次国家对日本输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政策调整后,第一时间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国家调整的政策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严格遵照国家政策生产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到正规的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采购,采购时留好购物凭证,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下一步,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查验入市销售进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入境检疫凭证,严守入市进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配合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行为。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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