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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建立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容错机制建议(第017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容错机制的建议(第0176号)》已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振兴东北经济的大背景下,如何提升民营企业活力,您提出了关于“建立容错机制”建议,您的建议也是市市场监管局长期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也积极为此做了一些努力。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该处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据统计,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规定共计48类,均为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国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容错机制。在日常监管中,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慎之又慎。针对部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并有继续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意愿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向省局、总局提出出台吊销企业恢复经营资格相关政策的建议,但目前尚未得到回复。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登记问题上,登记机关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登记注册中信用约束惩戒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12号)对“吊销企业办理登记”问题的相关要求。如相关企业确实存在“不办理相关登记则影响其完成清算或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可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登记。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总局、省局的相关政策制定情况,聚焦提升经营主体活跃度,探索更多激活民营企业活力的方法,为振兴东北经济保驾护航。

您的建议站位高,立意深,针对性强,与当前市场监管重点工作方向不谋而合,为我市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推进经营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工作指导,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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