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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沈阳市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行为加强监管的建议(第074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滕龙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对沈阳市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行为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衣、食、住、行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其中住房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为重要。目前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未列入《辽宁省定价目录》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监督方面,主要负责对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管,对不明码标价的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销售过程中明码标价行为加强监管,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主要举措是: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规范标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关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串通涨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遏制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凡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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