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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证照外文版本的建议(第0516号)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4-1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德刚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证照外文版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目前,沈阳市市场主体登记使用的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该系统是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相关业务要求设计开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预计2021年底纳入该系统。
修改许可样式需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划设计,我局会从企业方便办事的需求出发,逐级向总局反映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也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