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鼓励放宽疫苗产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宽进严管满足市民需求的建议(第074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姜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放宽疫苗产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宽进严管满足市民需求的建议”收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按国家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职能划分,我省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由辽宁省药监局负责,疫苗流通中的采购由省平台统一采购。我局对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接种单位有关冷链储存、运输管理实施监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我局建立了药品网格化监管系统,将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接种点全部纳入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网格员按各自管辖范围将企业认领进入网格,并在电子地图上实现定位,建立电子地图,归集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点的地理点位、行政许可等基本信息档案以及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及投诉举报等动态信息档案。并实行每年全覆盖监管。

对于您提出的鼓励放宽疫苗产业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宽进严管满足市民需求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繁荣市场经济,保障药品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需要社会共治,人人参与,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