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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对乱收餐位费依法进行整治的建议(第045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边春阳代表:

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对乱收餐位费依法进行整治的建议”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管理乱收餐位费行为明显不足”。经认真梳理查找不足之后,我们认为,针对餐饮行业仍需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自2016年《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直通过提醒、警告、格式合同等方式,加强对乱收餐位费用等行为的监管。

目前,乱收餐位费现象主要表现为,在未经明示或明示含蓄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了应当收费的预包装消毒餐具。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商务部第4号令《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门是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法定职责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二是2016年3月23日,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是社会消费领域执法主力军,也是惩治乱收餐位费的主要力量。

结合当前复工复产达产的社会迫切要求和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局面 ,为彻底遏制乱收餐位费现象,我们拟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治理工作。

一、联合沈阳市消费者权益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治理办法。拟采取调查、约谈、警示、培训、口头宣传、发放印刷品等方式,分时分批深入相关餐饮企业,特别是针对2019年度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走访餐饮协会或餐饮企业,开展不收餐位费,或将餐位费选择权归还消费者等形式的宣传和指导。与此同时,研究制定有关预包装餐具、纸巾、湿巾、茶水等用品的服务规范和服务用语,对于应当收费的项目,做到价格事先充分明示,不要求不提供。

二、联合商务部门,针对乱收餐位费行为,强化信用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出屡教不改,主观恶意的经营者,并依法进行查处,以此警示整个餐饮行业。同时,将餐饮行业企业细化分类,针对乱收餐位费现象高发类企业,设定为高风险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并在双随机检查中详细审查其餐位费及其他费用收取明细,即要查实乱收费用事实,又要依法处罚。

三、增强和扩大社会群众抵制乱收餐位的心理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整合年度“3·15”普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区域目标,将国家法律对乱收餐位费的规定,在未来三年的“3·15”普法宣传活动中连续宣传,主要是形象化《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内容,方便普通群众浏览。强化普法宣传区域目标,扎实进入餐饮企业,进入社区。通过普法宣传,一方面使餐饮企业不敢收费用。另一方面,群众知法懂法,敢于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四、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一是强化平台受理人员关于餐饮方面法律法规水平的提高;二是简化平台与一线处理人员转办手续;三是健全平台对一线处理人员的督办职责。以此提高受理举报投诉处理效率,减少时间成本。

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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