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规范微商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客观分析了在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背后造成的社会问题,此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电商业的良性发展,破坏了市场交易环境。同时您提出了加大规范力度等相关建议,我们在工作中认真采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
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落实工作
2019年全年全国网上零售额 106324 亿元,比上年增长 16.5%。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85239 亿元,增长 19.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 20.7%,比上年提高 2.3 个百分点。随着电子商务繁荣发展,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我局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截至目前,已经登记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2174户。
二、做好电子商务规范工作
您的建议提到:“仅是提示,监管力度不够,应该加大力度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我们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我们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关于“微商”相关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了“微商”,现在很多人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商品,对于这种利用微信朋友圈推销商品的行为,波及面很大,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微信是由腾讯公司提供服务的社交平台,微信平台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为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微信平台并不是淘宝、京东这类电子商务平台,
综上,关于微商注册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如平台无法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可使用线下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如销售的物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可以依法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要解决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背后造成的社会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需常抓不懈。感谢您对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