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海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杜绝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企业营业时间内,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企业专业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国家药监局、辽宁省药品监管局及沈阳市局多次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
一、出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我局第一时间转发《辽宁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细化并分步组织实施。一是组织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自查,对不具备在岗服务条件的执业药师,指导有关单位限期主动提出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申请。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自查中不按要求整改,在检查阶段被查实存在“挂证”或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三是重点检查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及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药师是否在岗执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是否依法履行审验义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实际,加强市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大数据甄别,不断提升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利用药品电子化监管系统、执业药师人员缴纳社保信息、在岗执业考勤频次、继续教育培训状况等开展综合研判,迅速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对核实确认“挂证”行为的当事人、经营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主动注销执业药师及被查处的企业要重点关注、跟踪检查。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效果。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将挂证行为纳入监管重点,通过网格化监管、监控设备、药师指纹打卡等多种手段,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作用,有效开展药事服务。
四、执业药师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期间主动申请执业药师注销45家,变更623家;检查出动执法人员20586人次,监督检查9349家次,警告400家次,发现涉嫌执业药师挂证227人,已全部依法履行告知送达程序,作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决定,同时报请省局注销“挂证”人员《执业药师注册证》227人。
五、针对见面时您提出的关于药品价格、药师指纹考勤、销售发票开具、药店药事服务、人员管理等问题,我局将结合2022年国家局《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我局2022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将上述问题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重点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下一步我局继续将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在药品流通领域防风险、守底线、强素质、促发展上持续发力,进一步加大“挂证”打击整治力度,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有效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需要社会共治,人人参与,再次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