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市老旧电梯和三无电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沈阳市截至目前约有6万部电梯。我局在日常安全监察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监督抽查、维保单位考核等工作,现就您关心的关于建立全市老旧电梯和三无电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今年,我局将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我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督促其对电梯使用与管理负责,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督促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二、加快电梯安全立法进程
今年,我局将开展《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学习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推动电梯安全立法进程,进一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
我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正常使用维修资金的,将原来的市区两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简化为由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同时,《办法》简化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认定机构认定可以启动应急程序的,不需要“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选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进行结算。目前我市不具备建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但是为了保证维修电梯的资金充足,我们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了配备电梯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从每平方米57.5元提高到每平方米92元,以保证电梯的正常维修和安全运行。
四、推行电梯保险试点工作
我局将深入调研“南京电梯责任保险”、“宁波电梯保险+服务”、“杭州电梯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险”等模式,研究制定由投保主体自主选择的,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有利于电梯安全保险发展的保险产品 、配套措施和扶持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利用市场化手段,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推动“沈阳电梯保险模式”科学、有效、有序开展。拟选择地铁、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地区率先试点,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稳步推开。
电梯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局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全市电梯安全做出新贡献。
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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