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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整治沈阳市各公寓内个体无照经营建议(第061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赵伟、高琛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沈阳市各公寓内个体无照经营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沈阳市公寓类住宅存在无照经营现象,特别是集中在摄影、美容美发、微整形等行业。他们的共同原因,就是不具备卫生防疫部门在营业面积、卫生条件、操作间等经营条件的统一规定,在无《卫生许可证》的前提下怀有侥幸心理无照经营”现象。涉及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管理部门应该去其害存其利,用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方法,避免群众对工作不理解而产生逆反情绪,避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就业压力及不稳定因素。一方面要防止其继续蔓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答复:无照经营不能确定其组织形式;《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取消了 “取缔”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始终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办照原则。建议中提到的美容美发、微整形等行业(应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含许可项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2019年1月1日《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辽宁省第323号令)。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您反映的问题应归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问题2、对于有条件办理营业执照而拒不办理,屡教不改的商户,一经查处应加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答复:《办法》减轻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尺度,无照经营罚款数额的上限,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元、20万元、50万元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以下。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始终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此项处罚也应由责任部门负责。

问题3、对弱势群体办照应降低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简化手续。对于有照经营者应加强服务,减少后续的杂税。对守法且口碑良好的商户给予减免税款的奖励。这样便可以创造一个广泛增加税源并合法纳税的营商环境。

答复:在登记注册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简化条件规定,《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工商发〔2014〕30号)已解决了登记程序繁琐等问题。目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日常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感谢各位代表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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