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沈阳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就相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学前教育基本情况
根据2018年教育统计数据,全市有幼儿园144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56所;在园幼儿17.5万余名,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在园儿童总数的35.7%,公办幼儿园的举办主体有教育、部队、街道、企事业和集体单位等,公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中约13%是财政负担工资的在编教师,其他均为聘用教师。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率先破除所有制界限,从2013年下半年起推行学前教育奖补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学前教育普惠率达到76.3%;推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五星级幼儿园达到129所,持续居全省首位。2018年,历时三年努力,圆满完成了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任务,得到教育部肯定。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全力支持下,在全市各部门和学前教育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学前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与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高质量、普惠的需求之间还有很大距离。主要问题是我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还不足,公办园的运行保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让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接受“价格适中、质量优良”的学前教育服务,2018年,我市克服财政压力下行等诸多不利影响,提高了奖补标准,将公办园运行补助标准调整为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生每月补助200元,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也给予奖励性补助。尽管如此,我市公办园聘用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玩教具配备、公用经费等日常运行仍需要保育教育费解决。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改革发展之路仍任重道远。
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出台的《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省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授权各市确定,其他收费行为需按照省《暂行办法》执行。《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每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我市出台的《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沈价发〔2017〕65号)是按省统一要求规定的。
三、幼儿园收费管理开展的相关工作
2018年,市发展改革委先后公布了五批执行新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名录,共有330所公办幼儿园按照文件规定日期执行新的保育教育费标准。
在文件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幼儿园提出反馈意见:受出勤率影响,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难以维持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和保险、水电气暖等刚性支出。根据反馈,市价格、教育部门分别向省物价局、教育厅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做了细化退费规定的请示。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对此问题进行函复:“随着今年国家和省政策的调整,《办法》中部分内容存在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问题,目前省正就此展开调研,拟将重新修订。我们建议,在省重新修订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前,收费、退费方式不变;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你市依规进行制定调整”。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反映的情况,2018年5月起,省启动了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轮征求意见。2019年3月21日,又在沈阳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其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等部门均及时向省反映了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及对原退费规定的修改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按照管理权限,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规定由省统一确定,市级部门无此权限。待省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联合教育、财政部门对我市的幼儿园收费政策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利益。
2.市教育局将继续配合省相关部门做好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调整工作,积极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3.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教育收费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