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韶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老旧电梯实行维修托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沈阳市截至目前约有6万多部电梯。我局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开展了专项治理、对使用单位监督抽查、维保单位考核、证后抽查、电梯宣传周等工作,不断加大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力度。现就您关心的老旧电梯实行维修托管等问题汇报如下:
一、居民住宅电梯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物业公司低价招标现象严重,电梯维保单位低价中标后“以修代保”。由于缺乏杜绝“低价招标”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不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群众监督、政策支持等手段,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最终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相信市场机制的力量,必须转变职能、下放权力,下决心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要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只有建立公平的环境,才能实现公平的竞争。在这个环境中,政府管政府的事,企业管企业的事,政府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强调: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最典型的特点是所有权在全体业主、管理权在物业公司,一旦管理单位缺少责任意识,都会实行利益最大化管理,即低价招标。
低价招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能干涉,虽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维保单位不按时维保等问题并进行处理,但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况且政府监察部门人力有限,最终还需要通过完善电梯法律法规、保险制约、社会化监督等措施,建立正常的电梯管理市场秩序,使低价招标行为没有市场生存空间。
二、我市居民住宅电梯管理方式目前大致有四种情况,政府鼓励企业探索或者试验新的管理方式,并欢迎对电梯安全管理感兴趣的企业加入到行业中。
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是住宅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目前我市电梯管理方式分为四种:一是业主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其中有的物业公司自己有维保资质;二是业主委托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其中有的委托维保单位同时进行电梯管理和维保工作;三是业主或业委会自己管理;四是一些住宅电梯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区房产局下属的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选择何种管理方式由全体业主自行决定。
我局鼓励对电梯管理有兴趣的企业参加到电梯管理行业中来,与住宅小区业主自行协商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同时,我们鼓励电梯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对电梯实行智能化监管,在电梯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我们会对新的管理模式给予大力支持。
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电梯维保单位考核、监督抽查、老旧电梯评估、电梯专项整治、电梯宣传周等系列举措,确保了沈阳市电梯安全运行和市民出行便利。
2016至2017年,我局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对2000年前无住宅维修基金的510台老旧住宅电梯实施更新、改造、维修,初步解决老旧电梯无维修资金问题;2018年开展了老旧电梯评估工作,同时,连续四年开展了电梯监督抽查工作,组织技术机构采用双随机方式,抽查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使用10年以上老旧电梯,抽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对不合格电梯全部督促整改。鼓励和引导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老旧电梯责任保险,在浑南区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电梯事故的经济赔偿机制。
四、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实施及修改完善,电梯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会逐步走向正规。
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救援通道、生产单位许可换证、作业人员证件、电梯施工类别等相关要求进行了内容更新,我局会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电梯条例的颁布实施及检验改革、按需维保等问题已提上市场总局议事日程。随着社会各界对电梯行业的关注和公众安全出行意识的提高,目前的电梯安全管理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并形成社会化管理、群众化监督的新局面。
五、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物业公司套取维修基金等问题及建议的回复意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套取维修资金的问题,维修资金的使用主体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梯维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单位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杜绝低价维保公司不维保的行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可以使用维修资金,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办主体是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自2016年起,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办主体。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及规范>的通知》(沈房发〔2018〕73号)和《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程序及规范>的通知》(沈房发〔2018〕74号)中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要件。(一)使用申报要件包含:1.《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的情况说明》(增设的,无需提交);2.工程预算书;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或增设方案;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明细表;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业主确认结果汇总表;6.业主大会决议;7.维修资金使用有关情况的告知函(此函由业主委员会报送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复函;8.公示证明及照片;9.项目维修前有关部位状况的照片(增设的,无需提交);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诺。对特种设施设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如电梯、消防等),还应提交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或鉴定报告等材料。增设共用设施设备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二)使用结算要件包含:1.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情况说明、工程中标公示证明及公示照片;2.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3.施工合同;4.工程结算书(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无需提交);5.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6.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及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7.完工后有关部位状况的照片;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承诺;9.工程款发票。聘请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还需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程费用审核报告”及相关费用结算发票;需直接把维修资金划拨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还需提交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签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付款委托书》和工程质保金收款说明;对消防、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还需提交专业部门出具的验收鉴定;增设共用设施设备,需由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手续。电梯日常保养记录不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法定要件。
电梯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局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全市电梯安全做出新贡献。
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