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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在股权转让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进行全方位监督建议(第059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股权转让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强化了对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法还增设“公司登记”专章,进一步优化了公司从设立到退出的各环节,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申请材料签字人法律效力,为公司登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

一、落实股权变更登记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凡投资于我省境内企业的自然人(含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华侨等)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需进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查验。税务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事前查验机制,不断加强对股权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监督提供支持。申请股权变更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先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数据经过自然人税收管控平台疑点扫描分析,存在数据逻辑错误或涉税风险的,会生成逻辑审核任务、风险审核任务,由审核人员进行核实、分析和应对。审核通过的,税务部门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上推送税务查验信息。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税务部门将按照辽宁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开展股权转让专项治理。定期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股权变更数据,充分运用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变更登记等信息开展案头分析,筛选未准确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组织开展风险应对,提升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登记实名认证审查要求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为了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按上级通知要求,全市于2019年开始实施企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在当年5月1日率先在企业设立登记对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 7月1日在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业务环节实现对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施行后,市场主体的实名认证工作已转为依法开展。现在,当事人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相关人员均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取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对于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该规定针对“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当事人发现公司有相关情形,可按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后向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变更以及注销登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还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目前,我市已被国家确定为“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分批分期推动存量公司在3年过渡期内稳妥有序履行调整注册资本的法定义务,并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出资期限30年以上的存量公司进行专项排查。对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将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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