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商直播网红经济从业人员规范带动城市经济增长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电商直播网红经济”的关心,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目前,电商直播是非常普遍的视频电商模式,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体验感、代入感。电商直播发展迅速、规模聚积、销量巨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产品质量不合格、坑害消费者的问题。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足职能、依法行政,开展了“规范网络直播市场秩序,营造积极健康、营养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规范电商直播的法律依据
目前,规范电商直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快递暂行条例》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专业性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
2020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该《指导意见》具有探索性的特点,对网络直播事项采用相对缓和的劝告、提示和指引等方式,对网络直播健康发展进行规范。2021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37号令,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商直播网红经济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这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配套规章,标志着网络交易监管进入新的阶段。随着“37号令”的实施和执法实践的深入推进,将会对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市场监管规范电商直播行动
2020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压实电商平台责任,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优化网络市场环境,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2020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市市场监管局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协同管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网络市场定向监测为抓手,以打击网络非法主体、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网络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共网上检查网站、网店8914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327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74条,责令整改网站166个次,查办网络案件51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电商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工作职责开展监管与整治工作。
1.商品质量方面。持续聚焦涉及人身安全的消费品、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产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通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面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通报,进行消费提示。
2.虚假宣传方面。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辽市监函〔2021〕4号)要求,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统筹推进力度。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关于商品功效、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用“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商业诋毁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完善网络违法行为证据固定和提取手段,跟踪监测并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自查清查,完善平台经营者管理规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3.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沈阳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我市未来三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行动指南。《行动方案》针对电商领域,提出推动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指导本地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电商领域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将适时开展“清朗”专项行动,打击属地网站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4.受理投诉举报方面。一是拓宽投诉渠道,利用12315热线、网络平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受理线上投诉。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设有“来访接待室”接待现场投诉,并专人负责来信和来函办理。二是畅通受理渠道,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办。投诉举报案件均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办,并由专人负责督办催办,保证每个案件及时、依法办理。承办部门接到案件后,依法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案件。三是特殊时期专人值守。12315热线实行全年365日24小时人工接听,在春节、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投诉举报中心设置专人值班和领导每日带班,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再次对您的提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