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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消除沈阳市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安全隐患的提案(第027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2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邹积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消除沈阳市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安全隐患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部门之一,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合法充装和定期检验一直是我局重要的监管内容。自2011年以来,车用气瓶经历了政府鼓励使用单位(者)改装、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安装、合规确认、安装许可废止等历程,同时车用气瓶内盛装燃气的供应与使用也是车用气瓶安全的重要环节,所以近年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都依据各自职责对车用气瓶或者燃气车辆的监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要彻底消除燃气车辆气瓶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我们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针对您提的五点建议,我们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向您简要报告,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征询您的意见。

一、沈阳市在用燃气、燃油燃气车辆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截至2020年4月16日,辽宁省气瓶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数据,我市共办理使用登记燃气、燃油燃气车辆33578辆,其中出租车改装车辆7278辆、原厂车辆14102辆;公交车2285辆;其他车辆改装车辆9123辆、原厂790辆,这其中包括下线和报废车辆。

以上办理使用登记的燃气、燃油燃气车辆气瓶包括出厂即为燃气或两用燃料的燃气车辆气瓶和2019年6月1日前,有安装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并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这类气瓶只要使用者(单位)按规定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在定期检验期限内使用即为合法合规;否则监察人员或管理人员督促车用气瓶使用者(单位)按法律法规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或进行定期检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方可使用。

目前在沈阳有许多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燃气、燃油燃气车辆的气瓶存在,但数据不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

一是2019年6月1日前,有安装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虽然是由有安装许可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但没有经过作为保证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环节或经过监督检验但检验不合格,即安装的车用气瓶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所以均不允许使用,也即非法安装必须拆除。

二是2019年6月1日之前在无安装许可资质的地方安装的车用气瓶和2019年6月1日之后安装的车用气瓶,均为私自改装必须拆除。

如果这两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油两用燃料车辆气瓶继续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使用者(单位)拆除,消除使用功能,对使用者(单位)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危害公共安全进行处罚,并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

2019年6月1日之后私自安装的车用气瓶,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者(单位)、安装单位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危害公共安全进行处罚外;若有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处罚,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撤销使用登记。

二、为确保车用气瓶使用安全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燃气、燃油燃气两用燃料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严禁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检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定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为保证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2015年3月至2019年6月,我们开展了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为主要内容的“合规确认”工作,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28000只燃气、燃油燃气车辆气瓶全部进行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对到定期检验期的车用气瓶进行了检验;2017年我们与公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共同推动了公交、客运燃气车辆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对所有到定期检验期的1054辆燃气公交车辆气瓶进行了集中检验。

我们将继续采取多种检查和宣传形式,以增强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自觉执行法律法规意识,通过在车用气瓶加气站查验加气车辆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或向燃气、燃油燃气车辆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主管机关发函等多种形式推动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车用气瓶加气站的监管,禁止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不合格车用气瓶。

对于您所反映的我市目前存在车用气瓶加气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不合格车用气瓶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各区、县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加大对车用气瓶加气站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燃气车辆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期内,以及是否严格执行“禁止充装”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车用气瓶加气站依法处罚。市局也将成立三个督察组,对各区、县局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进行抽查督查,并聘请专家协助各区、县局监管人员对车用气瓶加气站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支撑能力,按照《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辽质监发〔2018〕30号文件精神,我局连续二年开展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2019年对全市范围内5家安全阀校验机构、12家气瓶检验检验机构、7家无损检测机构共24家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按照量化考核和信用记录分别实施,量化考核聘请行业专家,分别从单位基本情况、检验检测业务及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发放及异议处理、信息化管理情况等5个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核。信用记录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确定。对少数单位在检验检测业务管理、报告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在量化考核发现的问题,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今年我们将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34号)精神,组织开展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隐患排查。通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强化检验风险和问题排查整治,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严厉打击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检验机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

(四)各部门齐抓共管。

车用气瓶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由于法律规定及各部门职能所限,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没有充分的协调和衔接,为消除车用气瓶安全隐患,我们将协调多部门实施联合监管,也请邹委员为我们呼吁有职责的部门履职尽责,联合协调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发展改革委。建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落实燃气、燃油燃气车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车辆年检与报废等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实现联管联查。同时,联合开展非法私自改装违法行为大排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2.工信局。及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信息。

3.公安局。一是对非法改装的燃气车辆依法进行打击,责令拆除车用气瓶及相关管件,消除使用功能,并追究安装单位(者)的责任。二是对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使用超期未检气瓶的车辆参照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方式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在车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时对燃气车辆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督促车辆使用单位(者)为符合条件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对车用气瓶检测合格有效期内的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

4.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交通局内设出租、客(货)运、公交等燃气车辆主管处室协助组织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客(货)运公司等有关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对超期未检燃气车辆气瓶立即改正,消除燃气出租、客(货)运、公交车辆气瓶使用的安全隐患,确保车用气瓶使用安全。

5.城乡建设局(燃气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范车用气瓶加气站的行为,要求车用气瓶加气站不得向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车用气瓶加气。

6.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燃气、燃油燃气两用燃料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加强对车用气瓶加气站的监管,使其严格执行“禁止装卸作业规定”,严格对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使检验机构严格按规程检验,提高检验质量。

以上是对于您此项议案的回复!同时,还希望您今后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保持沟通,继续为我市的车用气瓶安全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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