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功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马路市场经营管理的提案收悉,感
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统筹规划,划定区域
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将食品摊贩治理纳入监管范围,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划定、发放登记备案卡、确定禁止经营目录、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条例》施行后,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环保、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规范经营,加强监管
2017年11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共计二十七条,从食品摊贩的定性、划定区域实施管理的主要思路、摊贩纳入管理的主要方式、摊贩经营者禁止经营的目录和规范性要求、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明确时段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划定区域和时段内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管,区、(县)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监管所对食品摊贩分别建立了登记备案档案和监管档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执法工作,依据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
三、恢复重建区域,强化管理
《条例》施行以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市场区域的交通、环保、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完善了以马路为经营场所的马路湾早市、小河沿早市、彩塔夜市、二零四东塔早市、荆潭江早夜市等经营区域,新增了以固定区域为经营场所的集贤早市、新东市场、塔湾兴顺夜市等经营区域,部分经营区域由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环境等标准处于未营业状态。目前全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划定区域104个(含早、夜市),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16587张,区域内设立了公示牌,公示允许经营区域的四至范围、时段等信息。
各经营区域由市场主办方负责日常管理,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管,每年至少对所有食品摊贩开展1次检查,并不定期开展抽检工作,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定期清理,确保整洁
近年来,沈阳市开展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国家健康城市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进一步改善了整体环境卫生,打造了百姓舒适的生活环境。经了解,各市场主办方负责区域内的卫生环境状况,营业期间及退市后能够随时清理打扫,并定期做好消毒消杀工作;经营场所能够依照产品性质,划分成服饰区、食品区、生鲜区等区域销售,确保环境整洁、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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