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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规范市区电动车及衍生品管理提案(第001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3-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进市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及衍生品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车等产品质量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产品已制定了多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目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等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已经发布,近期将正式实施,《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低速四轮电动车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

(二)电动平衡车、滑板车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是近些年出现的新兴事物,逐渐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普及。目前国家已制定了电动平衡车的产品质量标准《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34667-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4668-2017)对电动平衡车技术要求、电器安全、机械安全、测试方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电动滑板车产品没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18年开展的电动滑板车产品风险监测主要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

二、电动车等产品监管现状

(一)产品质量监管

电动自行车产品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目前我市仅有1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2018年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情况。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属于休闲娱乐产品,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共抽查23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产品,共检出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8.7%,我市无不合格企业。

(二)道路交通管理

2012年4月18日,时任市长陈海波在市政府办公会议上听取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汇报,会议决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通过登记审核,沈阳市由市服务业委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局制定了《电动自行车推荐目录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经过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纳入推荐目录,未纳入推荐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无法进行登记。截至目前,已有67种品牌、1337款电动自行车通过生产技术标准的审核,并纳入推荐目录,已有285212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登记。

2019年3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明确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不得在三环内道路通行。

三、加强电动车等产品监管措施

(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加强电动车等产品的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2019年拟对沈阳市内销售的电动平衡车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开抽查及后处理结果。对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不合格产品,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停止销售,约谈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加重后处理力度。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等产品的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对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环境,杜绝劣质商品流入市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1.严格规范执勤执法。

一是开展岗前培训。公安交管部门强化参战警力的思想发动和执法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要求,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学习法律指导意见,熟悉各种情形下的处理程序、标准。二是明确管理标准。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眼动、嘴动、手动、脚动”的规定要求,开展违法管理工作,增强管事率。三是依法开展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工作,对暴力抗法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体现执法权威。

2.情报指导勤务开展。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实地摸排与企业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集中通行的街、路,以及集中通行的时间进行统计。特别是外卖电动车,通过协调企业平台信息支持,整合安管平台登记信息与路面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其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区域进行分析研判,全面掌握出行规律特点,指导开展针对性管理。根据研判结果,组织专项整治组,按照《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七条之规定,在主次干道或重点地区,采取常规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的管理力度,对发现的闯红灯、走快车道、逆行、非法改装、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规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见违必纠,特别是发挥岗点和摩托化巡逻警力的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衍生品违法行为,做到违法行为“到岗不过岗”。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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