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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加强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措施检查杜绝游乐场安全隐患提案(第027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措施检查杜绝游乐场安全隐患的提案》(第027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全市游乐设施场所安全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游乐设施的概念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18)、《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 34272—2017)对游乐设施的概念和分类分别做了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共十三类。

小型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使用,承载儿童游乐的设施,且该设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如滑梯、秋千、摇马、跷跷板、攀网、转椅、室内软体等游乐设施。适用于3周岁~14周岁儿童在公共场所游乐用的小型游乐设施。

二、我市游乐设施安全监管情况

全市共有13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大型游乐设施188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近年来,持续深入开展大型游乐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署期、节假日等重要敏感时段,结合网格化分类监管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同时,推进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诚信承诺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均对儿童游乐场所卫生状况开展综合监督抽检工作,确保儿童游乐场所符合卫生标准。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主管部门和企业落实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A级旅游景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三、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职能部门不明确。目前对小型游乐设施的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职能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对儿童游乐场所的卫生状况开展抽检工作。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旅游景区、专业游乐场所主管部门和企业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所以对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是一个空白点。

2.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国家在小型游乐设施方面仅有一个国家推荐性标准,《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 34272—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只是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要求,没有具体针对小型游乐设施方面的规定。

鉴于在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恳请马委员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政府尽快明确小型游乐设施的监管职能部门,同时加强小型游乐设施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以确保我市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杜绝游乐场安全隐患,保证全市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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