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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制定我市《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案(第036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0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冯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市《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室内空气质量的现行规定

(一)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要求

国务院2016年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2018年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对市内空气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对违反上述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对住宿场所、商场、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室内空气质量。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和要求处罚标准,作出了规定。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单位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于2002年11月19日批准发布,2003年3月1日实施。标准要求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同时对室内空气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等参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包括空气质量作出明确规定。

二、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监管

1.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质量监管工作。2018年印发了《沈阳市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了对钢铁、水泥、油漆、建筑防水卷材、林木制品(夹芯板、地板、家具)等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主要围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等情况进行。

2019年我局下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监管工作职责,加强对监管人员培训,提升监管工作有效性。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不能整改到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建筑装饰材料、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我局连续多年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2018年对生产领域水泥、防水卷材、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陶瓷砖、人造板、复合地板、沙发、办公椅、木制家具等485批次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4.8%。对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都按照相关要求公开抽查结果,约谈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通报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9年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日用消费品等产品的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计划抽查建筑材料241批次,装饰装修家具等产品抽查360批次,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将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纳入当年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不定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对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监管。二是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每年对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是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四是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五是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告知,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达到有关卫生学标准和要求。六是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水平。

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强化相关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抽检计划,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符合卫生学标准。二是强化同环保、宣传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和宣传力度。三是广泛开展对公众的卫生知识宣传,公开举报电话,让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此项工作。

4.建立健全市内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系统

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事故应急系统。

三、立法工作建议

无论室外还是室内的空气污染都不利于市民的身体健康,但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制定我市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前比较困难。一是缺少上位法的支撑。目前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尚未明确,制定地方环保标准需要一段时间的深入调查研究,并且需要不断摸索及修改,过严或过松都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及环保事业的发展;二是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非常广泛,如装修(装饰)材料、装修工艺、家具等,每一个环节均可造成污染超标或在有限的环境容量下各环节组合超标,常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因果关系认定复杂,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执法中很难操作;三是强制检测有待论证。强制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的可行性及法律依据有待论证;四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等法规及国家标准已对市内空气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处罚措施标准。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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