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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加强管控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范围提案(第57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理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控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止限用规则》规定经营主体不得使用“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字样作为名称。《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部分申请人在申报名称的过程中,存在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行为。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申请人钻了系统的漏洞,故意申报相关字号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申请人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选取的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您在提案中提及的“发现存在大量街边个体工商户名称带有明显宗教色彩的不良现象”以及“直接将宗教场所名称作为其注册名称”的情况,就属于申请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组织名称,引人误认为与该宗教场所存在特定联系,通过“蹭”字号等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利。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控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范围”的提案非常有参考价值,我们将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建立经营主体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经营主体名称禁限用管理制度,加大经营主体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名称的审查

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经营主体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名称登记管理具体工作规范,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名称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有个别字样存在未纳入名称禁限用管理的情况,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相关字样纳入名称禁限用管理。

二、开展专项排查

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在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同时,规定还赋予登记机关可以纠正已经登记的经营主体名称,这意味着即便是规定实施以前登记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同样有权予以纠正。我局将会同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共同开展专项排查,重点集中在排查全市经营主体名称中是否包含宗教场所名称或简称,如发现经营主体名称中包含宗教场所名称或简称,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纠正经营主体名称。

三、依法处置投诉举报

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强化了经营主体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以及“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的规定,因此相关单位、个人、企业如发现经营主体名称存在违反规定或者存在侵权等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涉事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置。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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