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机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020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200CFZL00420001行政处罚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CFZL00420002行政处罚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2.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行为的处罚【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CFZL00420003行政处罚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3.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
修理的。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CFZL00420004行政处罚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4.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为的处罚【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1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就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就交付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2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对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标牌,标明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标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3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3.对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未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4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4.对电梯使用管理者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未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及电梯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未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5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5.对报废、停止使用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停、注销、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废、停止使用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停、注销、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6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6.对电梯使用管理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三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7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7.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四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8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8.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或者未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或者未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或者自行检测项目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的;
(四)未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或者值班电话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
(五)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09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9.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委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四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CFZL00430010行政处罚对违反《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0.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隐患不报告行为的处罚【规章】《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2013年4月22日发布)  
第四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隐患不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1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2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2.对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3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3.对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十条第一款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4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4.对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十条第二款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5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5.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6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6.对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起重机械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7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7.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起重机械等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CFZL00450008行政处罚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8.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行为的处罚【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2006年11月27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0QTZL00040000其他行政权力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二十五、省质监局(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11项):9.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承压处、机电处1.报告责任: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调查责任: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处理责任: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2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3.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4.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5.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6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6.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7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7.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调试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0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9.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0.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1.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2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2.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3.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8.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1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9.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1.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2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2.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及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3.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4.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5.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6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6.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7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7.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8.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2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29.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CFZL0040003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30.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4CFZL00460001行政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行为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4CFZL00460002行政处罚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行为的处罚【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压处、机电处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2JCZL00070000行政检查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念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承压处、机电处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监察资质的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3.处置责任: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