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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1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计量纠纷当事人无期限规定按照《辽宁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2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处【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登记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不收费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
请求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人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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