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联系电话 |
一 | 公安 | 1.证照费(机动车牌、证收费) | 中央 | |||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 汽车反光10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40元/副;摩托车反光35元/副。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23108117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23108117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辽财非〔2008〕3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23108117 | ||
二 | 法院 | 2.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2763589 |
三 | 人防 |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沈价发〔2010〕62号规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40元/平方米。 辽价发〔2018〕55号、沈发改发〔2018〕14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
|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财预〔2002〕584号,国发〔2008〕4号,辽人发〔2000〕19号,辽价发﹝2001﹞7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18﹞55号,沈价发〔2010〕62号。按国办发明电〔1998〕9号,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此项适用于1998年至1999年夏收之前确定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辽政办发〔2017〕100号,“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按国办发〔2013〕103号、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83963672 |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 ||||||
四 | 仲裁 | 4.仲裁收费 | 按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 中央 | 22854996 |
五 | 自然资源 | 5.耕地开垦费 | 按辽政办〔2020〕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政办〔2020〕15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23240767 |
6.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82615207 | ||
7.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23210199 | ||
8.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收取。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按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 中 央 | 22973046 | ||
9.草原植被恢复费 | 人工草地4元/平方米,天然草原6元/平方米;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的草原农牧民,不得征收。 | 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按辽发改收费函〔2020〕6号,到期时限:2022年12月31日。 | 中央 | 83963646 | ||
六
| 水务 | 10.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类0.9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1.4元/吨。康平、法库县居民用水类0.8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1.2元/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号。 | 中央 | 市水务局:24243815; 市水务集团:83962691 |
1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政府令第234号,辽政发〔2010〕18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
| 中央 | 88536775 | ||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 ||||||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 ||||||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 ||||||
⑧按辽政发〔2016〕27号,公共管网供水区,按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水利供水区按同类用途供水价格1.5倍征收;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给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0.1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 ||||||
12.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0.5-1.0元/平方米,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方米计算,收费1.0元/平方米.年。③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95元/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95元/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24243819 | ||
七 | 综合 行政 执法 | 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他占道1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元/日•平米,其他占道1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他占道2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元/日•平米,其他占道4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元/日•平米,其他占道1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他占道2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元/日•平米,其他占道0.5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元/日•平米,其他占道1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⑨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非〔2015〕991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辽财税〔2020〕268号。 | 中央 | 22516863 |
八 | 市场监督管理 | 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价发〔2017〕97号。 | 中央 | 24011069 |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收费 |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