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关于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为积极响应总局号召,展现沈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的责任担当,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沈阳市食品安全协会联合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等11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优秀企业,向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二、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结合总局公告内容和企业生产实际,进一步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倡议做到:

1.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3.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6.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7.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8.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消费者如在沈阳市区域内购买到无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请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消费维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沈阳市食品安全协会

2024年3月28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