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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是否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三: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是否

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某区公安机关给市场监管局打电话,拟移送一起案件。

2017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陶瓷城一业户涉嫌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卫生洁具进行立案但经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审查仍认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拟将其移送市场监管局按行政案件继续处理。此事从公安机关发现至今,已过了4年,市场监管局应该按行政案件办理吗?

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规定时效的意义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从快处理、消除隐患,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立案后,发现其不构成刑事犯罪,对应予行政处罚的,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也是尽快稳定社会关系,某些违法行为可能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基于行政违法不必然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超过时效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免除其心理负担,让其放下包袱,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其惶惶不可终日。

一是谁发现?当然不是群众或一般行政机关,而是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二是发现的标准是什么?行政机关对相关线索的《立案审批表》,因为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只是对线索进行核查,只有完成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才能进行行政立案,此时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发现”。

三是关于“二年”的理解。(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二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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