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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年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0-01-1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兴桥(原沈阳市铁西区家万金超市经营者):

    你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灵芝孢子粉(天然破壁)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沈阳市铁西区家万金超市如下处罚:

    1.警告2.罚款65000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西市监 食罚字[2019]11-03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电话:024-2596324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盛京银行沈阳市保工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西市监 食罚字〔2019〕11-03号)

         2.当场处罚决定书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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