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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1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教育

减轻

从轻
除免罚情形、从重情形以外的情形。一般给予警告。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从重给予警告,处以20至50元罚款。
2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教育。

减轻

从轻
除免罚情形、从重情形以外的情形。一般给予警告,并处250元以下罚款。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从重给予警告,处以2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吸烟的场所经营者未履行控烟义务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教育。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给予警告。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000元。
除免罚情形、减轻、从轻、从重情形以外的情形。一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7000元。
1.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2.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1万元。
4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沈阳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免罚

减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除从轻、从重情形以外的情形。一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5万元-3.5万元。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从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5万元-5万元;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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