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友联取暖设备厂等2家企业(详见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单位)涉嫌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们2家企业经营场所处已无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你们2家企业未申报2019、2020、2021年度企业年报信息,并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企业现处于自行停业状态。
你们2家企业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的规定范畴,构成了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拟吊销你们2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们(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恩勇、李鹏剪
联系电话:024-29810230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经营场所 |
1 | 沈阳友联取暖设备厂 | 2101112210194 | 苏家屯区白杨路14号门市-3 |
2 | 吉林省至旺苗圃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210000500009747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星光村 |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