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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苏市监罚告〔2022〕1404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兴华线路器材厂等2户企业:(详见名单)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办理住所法定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5日开始,对你们2户企业进行检查。经查,你们2户企业未在住所所在地的街道经营,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经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年报信息,你们2户企业均未进行2019、2020、2021年度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显示,你们2户企业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至被查获时止,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你们2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的规定范畴,构成了未办理住所法定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企业成立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们2户企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们(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洪伟、申明福

联系电话:29816043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1

沈阳市兴华线路器材厂

210111000007169

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乡新开河村

2

沈阳市新开实业公司

210111000013155

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乡新开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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