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企罚送告〔2023〕2-1----2-17号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浩运日杂商行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

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沈阳浩运日杂商行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达,内容是当事人:沈阳浩运日杂商行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名单);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记载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和比例等信息内容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023年2月20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未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沈阳浩运日杂商行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2023年2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六个月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与此同时,当事人在离开住所前,未正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当事人仍然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2020、2021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并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卡17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的基本信息及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2020、2021年度企业未参加年报查询记录17份,证明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前未参加2020、2021年度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7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未在当事人住所找到当事人,并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离开登记住所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7份。证明未在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找到当事人,并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邮政管理局提供的挂号信函相关收据及返回的2次挂号信件34份,证明执法人员向上述企业邮寄挂号信件且无人签收的事实。

证据六、大东区税务局提供的上述企业在税务登记系统状态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纳税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电话记录17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023年5月23日、5月25日,本局分别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2-17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经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企业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经营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已经失去市场主体意义的企业,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形成的统计数据可能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制定决策产生间接的干扰和影响。这类失去市场主体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干扰影响宏观经济判断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17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文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号

210104100036976

沈阳红生铁板加工门市部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2号

912101047309932435

沈阳市兴尧物资经销处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3号

91210104X046669342

沈阳市大东区前进生物试剂厂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4号

91210104774834893K

沈阳市鸿图测量技术信息服务中心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5号

91210104MA100E2N8D

沈阳浩运日杂商行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6号

91210104MA0XPWKD44

沈阳市碧岚蛋业批发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7号

91210104MA0YJFWP03

沈阳市匠歆通讯设备经销部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8号

91210104MA100E3066

沈阳市琪尘建材经销处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9号

91210104MA0YWC0R6G

沈阳市绍立星商贸商行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0号

91210104MA0YGWBR3C

沈阳市鑫宇翔晟建材商行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1号

91210104MA0YJM1H7L

沈阳市远铭歆日用百货商行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2号

91210104MA105D6T7L

沈阳英硕建材商行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3号

91210104788726658J

沈阳市继明涂料厂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4号

91210104242631235B

沈阳市前进望花木材加工厂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5号

91210104715750892A

沈阳市吉盛建材中心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6号

91210104MA0P4B0014

沈阳惠盟加油站

沈大市监企告字〔2023〕2-17号

912101045646846553

沈阳市宝路汽车冲压件厂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24311222

联系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