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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浑南市监罚告〔2024〕12-501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来源: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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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通过对你单位登记住所的现场核查,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证明你单位在案发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结合你单位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你单位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卓武、朱真宝

联系电话:024-83785088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城路8-2号1门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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