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达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沈阳盛达兴业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销售祥联•大河铭著项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签订附赠家电装修大礼包领取协议,该协议含有“如客户后期由于自身原因退房,将视为客户自愿放弃此次活动,且不给予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格式条款,至2024年8月1日止,当事人对其与消费者签订的26份上述协议,且在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拒绝调查调解,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及接受调查。
当事人在案涉格式合同协议中含有“如客户后期由于自身原因退房,将视为客户自愿放弃此次活动,且不给予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在执法人员利用多种形式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可选择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含本数)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金上、裴新
联系电话:88929668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丰路49-73号1门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