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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 沈北市监企不撤告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8月2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付向男投诉,反映其因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申请撤销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7年2月24日;投资人付向男,身份证号码:**************0028,认缴出资81万元,出资比例100%。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于2022年12月23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8-14号(4-5-1)”从事经营,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经相关部门核实,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经该公司账户开户行核实,未发现与付向男及与其相关人员有资金往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且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应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鉴于存在被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尚未执行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规定,并参照辽市监发〔2019〕13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七)依法审慎处理。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以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撤销登记直接影响职工社保接续、公司债务履行以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涉事公司存在经营活动或其他不确定情况的,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登记机关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出具不同意撤销的正式意见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同时,应责令涉事公司改正,通过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形式替换投诉人身份信息,涉事公司拒不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投诉人身份信息,相关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号代替”及辽市监办发〔2020〕1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冒名登记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法不应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注册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向一个或多个部门征询意见,被征询部门不同意撤销的,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依据。”、四、规范有关业务管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可不撤销设立登记,通过屏蔽投诉人信息的方式进行处理。”之规定,现本局拟对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处理如下:一、不予撤销沈阳海亮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二、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利害关系人付向男的身份信息。

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琼、邱实

联系电话:024-88013633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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